當前,我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資金籌措的良性運行機制仍然欠缺,專項資金來源單一,涉及礦產資源收費名目多、部門多,部門收費使用方向不明確,地方政府投資性整體不高,企業投資和治理意識淡薄。下面礦山生態修復廠家來給大家做詳細介紹。
一、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適用范圍不夠寬。目前全國多數省已經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均規定保證金只適用于新建礦山企業,或新礦山開發新產生的破壞。而對于歷史的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成本仍然納入保證金的范疇。
二、現行礦產資源補償費沒有體現生態環境補償的政策含義。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開征目的是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僅僅將資源補償費作為調整國家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的手段。因此,國家將補償費的開支主要集中于礦產資源勘探成本補助上,并適當用于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部門經費補助預算,而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所需要的資金沒有納入補償費的支出范圍。
三、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標準過低,未能隨礦產資源價值、市場情況變動。中國的石油、天然氣、煤炭、煤成氣等重要能源的補償費都只有1%,而國外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率一般為10%至16%,即使是美國這樣一個礦產資源遠比中國豐富的國家,其石油、天然氣、煤炭(露天礦)權利金費率也高達12.5%。